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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记者冯琳)5月12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于一起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其中一名被告人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相关的职务活动。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实施后,本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作出的首次禁止令。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者,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违反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必要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的同时,发布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目的在于约束犯罪分子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惩罚。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原是一名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后分得赃款5万元,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刘某具有自首、退赔赃款、从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