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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 刘志敏】27岁的山东男子付某在津注册公司后,向外地一家公司销售了198万余元的伪劣不锈钢制品。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
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在北辰区注册成立,付某是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15日,付某与外地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北辰区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是王某的公司向付某的公司购买34种规格的不锈钢产品。合同签订后,王某的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付某的公司付了198万余元的货款。之后,付某分别从天津和温州多家公司和小工厂购买了156万余元的低质不锈钢产品,冒充合同约定材质的不锈钢产品,销售给王某的公司,并提供了其伪造的质量证明书。
经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销售给王某的不锈钢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2010年11月11日,付某被抓获归案。付某在抓获后说,他这么做就是为了多挣钱。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98万余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