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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这是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虽然他的原话并不是这样说的,但媒体的概括也没有严重歪曲副院长的讲话。此言一出,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应该说,张军副院长的讲话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但它依然引起了人们的不安。这种不安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法律的执行。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于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人们担心此口子一开就会给特权者逃避法律制裁以借口。
在当前这种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下,人们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由于担心司法腐败,人们迁怒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想通过严格细化法律规定,量化有关的法律指标来限制法官的这项权力,甚至有些地方曾经推出过电脑判案的所谓司法改革,当然这种缺乏可行性的改革不会长久。但是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只要理智一点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自由裁量权之于法官是必须的。不要说那些判例法国家本身就有法官造法之意,就是成文法国家也不能把法官捆死了判案。司法本身就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它是一个法律、人情、道德、常识、社会经验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互动的过程。法律是审判的依据,但有时并不是唯一的,一个只懂法律不懂社会的法官一定不会是一个好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它就像一柄利刃,本身无善无恶,关键是如何来使用。主张通过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来消除司法腐败者,其实是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过多地看到这项权力在制造司法腐败时恶的那一面,而忽视了这项权力在推动司法公正时善的那一面。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只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才能消除司法腐败,那最终会发现,我们进入了一个“黑客帝国”。有一天我们上法庭去打官司,庭上坐着的可能是一台台的机器,那才是人类真正的悲剧。
我们不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会造成司法腐败,但人类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一个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只瞄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肯定不行。事实上,近年来我们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已做了很多,一方面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司法错案必须得到纠正,错案主办法官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强化司法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无论是法院内部的监督还是外部的监督都要制度化和常态化。显然这才是消除司法腐败的正途。(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