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一)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及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培训,并在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一、本条明确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单位有效地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践证明,只有单位“一把手”重视交通安全防范,才能有效地提高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靠各级党政领导,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单位帮助制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指导抓落实,使我市大部分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比较健全。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的法人代表不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致使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隐患多,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极大干扰了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的秩序。本条将法人的交通安全责任予以明确,这样就从法律规定上明确了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一把手”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二、本条明确了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要执行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是将机动车、驾驶人纳入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具体工作手段,社会单位应当明确清楚哪些车、人纳入本单位管理,准确登记这些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并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完善的登记制度为公安交管工作带来了很多有利因素,交通安全教育更加有的放矢,可以更加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同时也为侦破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未完转下期)
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