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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先租来货车,再冒充车主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借此诈骗所运输货物。两名男子伙同他人,于一年间三次利用上述手段作案,所骗货物总价值计80余万元。日前,二人因犯有合同诈骗罪被东丽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0年3月26日,河北省农民关某与吉林省农民闫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谎称有货物需要运输,从本市东丽区某货运站租用了一辆货车作为运输工具。接着,他们又通过一家物流公司获得配货信息。关某自称为车主杨瑞,并以杨瑞的假身份与该物流公司及运输企业签署运输协议。其后,关某、闫某二人将本应运至大庆、齐齐哈尔两市的某胶制品公司价值21万余元的塑材和一家塑料公司价值11万余元的塑材,直接运至吉林省长春市,并由提前回到长春的张某结付货车运费。后关某、闫某及张某将诈骗的货物低价变卖,所获赃款瓜分。
同年9月9日,关某、闫某经预谋后,又在河北省文安县以同样手段,利用空车配货的方式诈骗文安县某轧钢公司不同规格的镀锡铁板计30余吨(经鉴定价值19万余元)。后二人将诈骗的货物低价变卖,所获赃款瓜分。一个多月后,二人再次在本市东丽区以配货站为掩护,采用同样手段,从一家物流公司诈骗被害人郝某的聚苯乙烯30吨(价值36万元),再次将诈骗的货物低价变卖,并将赃款瓜分。2010年10月28日,闫某在长春市被抓获归案,在其主动配合下,关某于次日被抓获归案。(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