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协议书虽然被公证过,符合法律程序,可由于受赠人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因此协议被判无效。
案件回放:
吴世华和吴世杰是亲兄弟,生前都未生养。哥哥吴世华有一养女叫小媛。二老还有一个侄子吴某,同住一个小区。2007年二老立下遗嘱,由吴某履行二老“生养死葬”的义务,二老死后所有遗产归吴某,这份协议由公证处公证。2009年,二老相继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30000元存款。按照协议,吴某应该继承遗产,但小媛认为吴某没有履行协议上的义务,无权继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家二老与侄子吴某签订了遗赠协议并经过公证,吴某就应该承担赡养义务。但小媛提供的证据证明,二老的治疗费和丧葬费等都是由她支付的,受赠人吴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及相关规定,吴某不能继承该遗产。遗赠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是因为吴某没履行协议上的义务,因此该协议仍然是无效的。小媛是吴世华的养女,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小媛是养父吴世华遗产第一法定继承人,小媛也是伯伯吴世杰的唯一侄女。最终法院判定,吴世华和吴世杰的遗产由小媛继承。
律师评析:
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该案例涉及到“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可以使两个没有关系的人建立起养老送终和赠与的关系。吴家二老和其侄子吴某签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吴某没有按照协议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因此吴某不能按照协议继承财产。(记者马兰)(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