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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和平区读者张先生:我在给儿子购买结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便与孩子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普通商品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告我按3%税率缴纳契税,对此我不理解,住房是为孩子买的,应当算首次购买住房,并非我的第二套住房,是否应该全额纳税?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地税局12366服务专线介绍,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根据读者张先生的情况,由于张先生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与其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已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应当按照3%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张先生的孩子自己购买住房,住房产权人是孩子的名字,并且是婚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
据介绍,住房购买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户口簿记载的未婚购房人没有住宅房屋登记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视为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购房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出具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记者姜艳秋通讯员仁婷婷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