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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维护供热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供热服务纠纷,市建交委、市工商局共同制定新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新合同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新合同细化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列入合同条款。首次提出用户不得排放和取得供热系统内的热水,一经发现供热单位有权停热,并要求用热户给予经济赔偿。
新合同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向用热户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供热期内,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
供热单位温度不达标 24小时未解决的要退费
供热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用热户供热。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用热户擅自遮挡暖气 温度不标准自行负责
新《供热合同》中规定用热户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供热单位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供热单位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用热户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用热户私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用户应赔偿给供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配合供热系统打压试水以及检查维修供热设施,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杜娟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