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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地震给人们带来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为了更好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昨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强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其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记者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