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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的是,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本应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鼓励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更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即使是一些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国家也有类似政策。
以美国为例,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凡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为美国货。另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在其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再度列出“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凡接受经济刺激计划拨款的公共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钢铁及制成品。
作为GPA最早的缔约方之一,虽然美国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在政府采购中免于适用“购买美国货”条款,但对于其他非缔约方,这些限制性条款依然适用。
相对来说,中国目前仍不是GPA成员国,没有义务向其他国家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言之,中国有权在政府采购中对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优惠。然而,中国政府一再强调对中国企业和在华投资企业一视同仁,并承诺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问题上会平等对待。由此判断,中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开放性程度更高。
不可否认,由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关市场仍不够健全,相关规范和体系建设也有待完善。
在胡锦涛主席访美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中国承诺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本月初表示,中国会遵守这一承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自身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做出这一承诺已是很大让步,甚至是对自身利益的部分牺牲。如果相关国家和企业仍然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一再刁难,其居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