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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姝雅)本想买房子,谁知为了这套房却上了两次法院。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定该《公产房屋置换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010年3月,杜先生在一家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套公产房独单。在和房主冯先生协商后,杜先生以4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独单。3月20日,双方在房产中介签订了《公产房屋置换合同》。合同中约定,冯先生要在5月20日前将房屋清空,并配合杜先生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杜先生将2万元定金交于冯先生,并支付了中介费8000元。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产中介和房主却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合同。7月初,杜先生诉至法院。经调解,冯先生和房产中介都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杜先生于是撤诉。但撤诉后,杜先生又多次找到冯先生和房产中介协商,均遭到拒绝。后来,杜先生了解到他所购买的房屋是在办理置换手续阶段没有成功,只得第二次来到法院。杜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冯先生返还定金2万元,房产中介返还中介费8000元,并赔偿违约金4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
冯先生不同意返还定金,并辩称杜先生不买房是他违约,因此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损失费,而中介费亦与自己无关。
房产中介辩称,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促成合同的成立,并履行了相关的约定义务;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在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丙方收取的中介费不予退还。房产中介认为,违约金应由违约方支付,杜先生应向冯先生主张;而本方没有违约,故不应该承担违约金,也不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杜先生和冯先生签订的《公产房屋置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本市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中介不能进行公产房买卖交易,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基于合同关系给付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杜先生要求冯先生返还定金2万元、房产中介返还中介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