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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这样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消费者也只好无奈被动接受。今天上午,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5种常见霸王条款。
据悉,截止到今年4月30日,市消协在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活动中,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他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
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目前已将这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作出进一步处罚。 霸王条款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 霸王条款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霸王条款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退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 霸王条款4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消协点评: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霸王条款5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上述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 (本报记者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