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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慧涵
本报讯(记者王姝雅)一老人为避雨与保安发生争执,情绪激动滑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在争执中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没有顾忌到自己年龄较大以及下雨地面比较湿滑等因素,应付主要责任。
2010年6月,赵大爷骑车出门途中下起了小雨。赵大爷来到路旁一座写字楼避雨,将自行车放在写字楼地下车库口。写字楼的保安要求赵大爷将自行车存放到指定的车棚内。赵大爷认为自己仅是避雨,而且写字楼的地下车库也没有使用,自己的自行车放在这里不碍事,因此不同意保安的要求。保安以公司有制度为由,坚持要求赵大爷将自行车放到车棚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赵大爷情绪激动,手中的白色袋子飞出,加上下雨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造成右臂轴下方粉碎性骨折。赵大爷认为,自己滑倒摔伤是由于和物业公司保安争执造成,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保安人员履行正当合理的管理职责,因此没有过错;而且自己公司为了预防下雨时业主滑倒,已经采取了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毯等合理的保护预防措施。赵大爷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又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通过掷物发泄不满,用力过猛身体失去重心而滑倒,和自己公司保安人员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在争执中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没有顾忌到自己年龄较大以及下雨地面比较湿滑等因素,肢体动作幅度过大,手持的白色袋子飞出随即滑倒,对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是出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也在事发地点放置了警示标志并铺设地垫,但双方争执是赵大爷滑倒的诱因,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赵大爷的伤情、年龄等因素,法院认为医药费25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为其损失的合理部分,按照分担的责任比例,物业公司赔偿赵大爷医药费250元、营养费150元、伤残赔偿金1000元。赵大爷要求物业公司给付的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