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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天津市首例危险驾驶案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会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李会军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会军,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2011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会军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津DH0933的瑞风牌小客车,沿本市东丽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化工厂附近时,车辆的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顺行的津HXD016号五菱牌汽车的左后角,之后被告人李会军驾车驶入了逆行车道,与沿民族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津CH3198号金杯牌汽车正面相撞,导致金杯汽车又与后面的一辆津LR3536号中华牌小客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共计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会军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17时40分,被告人李会军被交警带至医院采血,经鉴定,被告人李会军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78毫克,属醉酒状态。
案发以后就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已协议解决完毕。被告人李会军赔偿了三方的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
今日法庭上,被告人李会军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李会军说,自己知道5月1日后醉酒驾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事发当天是在朋友劝说下才喝的酒,下午3点多驾车走时还觉得没事,意识挺清楚,后来就迷糊了。李会军表示,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今后决不会再酒后驾车,而且会劝说身边的家人和朋友不要酒后驾车。
上午10:20,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军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张晓敏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