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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对销售保险的态度,杨表示,“比起销售基金和银行理财等产品,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首先,银行代理收取的保费收入一旦支付给保险公司,这部分资金将由保险公司自己支配,其运用方向不一定是银行存款,即使是投向银行存款也不一定就存在代理销售银行;其次,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部分保险公司掌握了客户信息,甚至撇开银行对客户进行二次营销。对此,银保双方虽然签署了客户信息保密协议,但很难监督和执行。另外,从给银行带来的中间业务收益看,与其他银行理财类产品相比,保险产品也并不占优势。”
但是很显然,保险产品也是银行不能抛弃的。“尽管存在以上种种情况,保险产品银行肯定还会保留。首先,每一个客户都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保险需求,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银行希望有一定量保险产品的销售;其次,保险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收入也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有一点,银行业很看重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合作资源,如托管、同业存款等。”
但是,银行在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显然比以前更“刁”了。
2010年11月,为了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行为,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
为此,银行在合作保险公司的选择上也更有主动权,“银行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首先是看其产品好不好,能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当然,从互利合作方面讲,保险公司能否向银行提供同业存款、保险资产托管合作、保险公司员工代发工资等个人金融业务合作等因素也会考虑到。”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