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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以“酒驾”开出了罚单,处行政处罚。(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如果“因公喝酒”就能免刑罚,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公务员们就有了不用入刑的特权呢?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后,酒后驾驶由行政违法行为变成了刑事犯罪行为。虽然醉驾的定义、标准引发了人们的争议,醉酒入刑相关具体情节可能还不完善,但是,公平正义、一视同仁却是必须的。
交警称宿仁训酒后驾驶情节轻微、无肇事行为,但是酒后驾驶本身已经是知法犯法。难道非得等到发生交通事故才意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吗?法律明确规定有无肇事行为都必须列为刑事犯罪,对于普通公民是如此要求,公务员就应该网开一面吗?
“因公喝酒”不应该成为免刑的一个借口。全国有多少公务员,每天有多少公务员都要“因公喝酒”,难道他们就能够以此为由肆无忌惮地酒后驾驶?这样恐怕很多人该有意见了,只有你公务员需要“因公喝酒”吗?人家企业也要应酬啊,他们也是“因公喝酒”,但是他们醉驾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古时候尚且如此,要是“因公喝酒”成为了免刑罚的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不就是纵容更多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吗?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普通公务员甚至是各级官员,如果因醉驾被判拘役,就必须开除公职。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比百姓更清楚各种法律条规,理应率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知道酒后驾驶关系到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已经属于刑事违法犯罪的范围,更应该坚决抵制酒后驾驶。只有这样,公务员作为为百姓服务的群体,其行为才能具有公信力。对于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