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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上午,天津市首例危险驾驶案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会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会军(男,1980年出生,东丽区人),今年5月2日16时许,其醉酒后驾驶一辆瑞风牌小客车,沿本市东丽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化工厂附近时,车辆的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顺行的五菱牌汽车左后角,之后被告人李会军驾车驶入了逆行车道,与沿民族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金杯牌汽车正面相撞,导致金杯汽车又与后面的一辆中华牌小客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共计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会军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17时40分,李会军被交警带至医院采血,经鉴定,李会军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78毫克,属醉酒状态。
案发以后就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已协议解决完毕。李会军赔偿了三方的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军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一审判决,李会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