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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下水”字面意思是指河里的人将岸上的人拖拉下去,更多地被喻指诱使别人同干坏事。而浙江省宁波市两个男青年竟然真拉不会游泳的一女青年下水,该女青年遇险时两人又无能力救助,致使该女青年被溺死。
备忘案例:被告人刘某、何某和被害人龚某三人本是朋友,刘某、何某与龚某一起出去玩,途经宁波市鄞州区一条河边,因天气炎热,刘某、何某商定一起下河游泳,龚某则在岸上休息。刘某要求龚某下河一起游,龚某称自己不会游泳,不愿意下河。后刘某和何某一起上岸将龚某拉至河中称要教其游泳。因当时水流湍急,龚某入深水区不久便被河水冲走,两人虽然奋力施救但未能成功,龚某最终溺水死亡。案发后,自知玩笑开大了的刘某与何某主动赔偿龚某亲属各项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提醒: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朋友关系,拉被害人下水游泳只是开一个玩笑,龚某被溺死的结果出乎二被告人意料,是一个意外事件。事实上,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要从结果的“可预见性”来考量,被害人龚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游泳,二被告人应当预见到拉被害人下水有溺水危险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