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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大货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与同是逆行的自行车发生剐蹭,骑自行车人当场死亡。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大货车司机犯有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一审判处缓刑。
事发去年年底一晚,被告人何某驾驶大货车沿塘沽主干道路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途中,大货车右侧后轮与逆行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胡某发生剐蹭,胡某当场死亡。交通肇事后,何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何某向被害人胡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胡某亲属表示对何某行为予以谅解。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综上,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