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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一男子因个人爱好而从别人手中购买仿真枪,其虽未将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中,但由于仿真枪已具有致伤力,故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已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余某现年37岁,山东省在津打工人员。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9月,余某先后两次从他人手中购买仿真枪共三支,藏匿于其驾驶的小轿车中,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查获。经鉴定,三支枪均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余某对所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余某系因个人爱好而收藏枪支,并未将枪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案枪支所发射的子弹是与玩具枪类似的金属弹丸,其杀伤力的检验意见书结论是三支枪具有致伤力而不是杀伤力,希望法院采纳意见。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辩护观点较为客观,予以采纳。据此,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