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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制度的萌芽与形成放置于中国共产党历史的结构之中,是理解中国当代司法的出发点所在,也是诠释中国优秀司法传统的基本价值依归。中国司法的传统美德源远流长,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找到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传统的契合点。陕甘宁边区司法的理性,既是中国传统司法中求真、了断与和谐取向的时代延续,又是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创造性发展,并且是中外先进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的结果。
深刻认识边区司法中的“革命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理性因素,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是深入贯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司法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立足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深入研究边区司法的理性,探寻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思想理论体系的历史轨迹,旨在增强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政治本色、人民本性、法律属性的理论认同。
边区的司法理性,集中表现在法理与情理、生活与艺术、对抗与和谐、规制与宽容、为民与为公、形式与实体之间的博弈与关联,其理论架构为司法理念、司法思维、司法方法、司法技术。边区的司法要为实现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转向全局执政的政治目的服务,因而党的意识形态融入了司法理念、司法思维、司法方法、司法技术之中。司法理念体现在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司法思维体现在客观性、逻辑性、终局性;司法方法体现在灵活性、艺术性、规范性;司法技术体现在公正性、民主性、专业性。其中,强调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核心,司法是门艺术,司法要保民生、稳民心;强调事实是司法客观理性的依据,司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强调法律是司法规范理性的准绳,司法属专门技术工作,司法人员要加强专业素质锻炼;强调廉洁是司法规制理性的保障,司法过程坚持“情、理、法”沟通的同时,一定要遏制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对司法的不当侵袭与腐蚀。
边区的司法理性,集中体现在政治性司法、伦理性司法、能动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之中。政治性司法,即要在司法的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实现党的政治目的;伦理性司法,即要在司法的过程中贯彻宽容、尊重、关怀等和谐伦理观念,以形成善良风俗;能动性司法,即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克服传统“坐堂问案”式机械司法的弊端,以创建“有主动性的”为民司法新模式;恢复性司法,即要在司法的过程中注重司法的教育功能,以恢复和谐秩序。特别是边区时期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的实践理性,成为“能动性司法”的合理内核。
边区的司法理性,充分应用于现实的疑难、缠诉案件之中。其中,“民兵强打民粮案”、“咒骂毛主席案”的处理,抵制了官僚主义的作风;“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白海清上诉张芝英婚姻、财产继承案”的审理,坚持了“情、理、法”的沟通;“清涧县保卫科刘光荣、惠志升刑讯逼供案”、“抗大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的处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策略;“雷经天巧断烟锅案”、“谢觉哉私访平冤狱”的智慧,表现了“经验规则”的魅力。
边区理性地司法,有效实现了政治效应、经济效应、文化效应、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政治层面,保障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转变了官风、民风,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经济层面,节约了司法成本,弥补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增进了劳动生产和资源积累;文化层面,传承了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了整体法律文化素养,推进了中国法治化的历史进程;社会层面,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了社会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边区司法中的合理因素可以为今所借鉴,加强司法行为的合理性研究,实现理性司法,让司法成为人们认同和信服的正义事业。司法的人民性原则回答了司法“属于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人民司法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只有深深地扎根于人民之中,才能获得最为长久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保证司法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坚定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政治方向;保持司法为民特色,特别是要反对官僚主义司法作风,以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为民司法目标。
司法为民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追求。结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借鉴边区司法经验,就是要贯彻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司法思想,运用方便、灵活的审判方式,坚持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作风,大力推行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具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优化“大调解”格局,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二是探索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结合的新途径,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作用,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时代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边区司法思想历史使命的终结,其中蕴涵的群众观点以及方便百姓、服务百姓的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并没有过时。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大背景下,正确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内涵和要求,才能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方针,切实提高司法为民工作能力。(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潘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