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上接第356期)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并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0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采取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到达后,按原标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发现整改内容仍未达到责任制标准的,采取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1个月的行政措施,涉及专业运输单位的,采取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3个月的行政措施。
执行“禁驶”措施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需下达行政措施通知书,由单位在3天内上交全部机动车牌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封存。“禁驶”措施按车辆执行,单位车辆全部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施交通安全检查,如安全隐患已消除,视为措施执行完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