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闻听哥哥与人起了冲突,年仅17岁的小李前去“解救”,向被害人胸部、胳臂连捅数刀。检察机关指控小李犯故意杀人罪,经西青区法院审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小李出生于1993年,案发时刚满17岁。案发当日,小李的哥哥因琐事在菜市场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小李闻讯赶到现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小李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被害人胸部、胳臂连捅数刀。经鉴定,被害人手臂损伤为轻伤,胸部损伤为重伤。
检察机关指控小李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西青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李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李故意犯罪的内容不是剥夺他人生命权,而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故应为故意伤害。加之小李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律师说法
“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
据小李的辩护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梦婧和哈特律师介绍,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二者区分的关键点在于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在主观方面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剥夺他人生命。本案结果未造成重大的致死伤害,故宜认定为故意伤害。
律师指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剥夺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被告人小李系情急之下掏出弹簧刀捅刺被害人,而并非一进来就掏出凶器捅刺对方,两种行为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说明其只是为抵抗避免挨打,而不具备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意图。(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