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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健)同一个小区、同一户型的房屋,商品房业主比经适房业主每年多交千余元物业费,商品房业主王女士因此自2007年以来一直拒交物业费,数额已近万元。日前在房山法院,面对物业公司“催债”,王女士提出:不同的住房,物业公司应该体现出不同的服务档次,才能实行差距收费。
王女士购买了一套127.65平方米的房子,并与北京昊元隆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每年物业费为2670元。王女士说,其居住的北潞华园一共有10栋楼,除了3栋商品房外,其余的都是经适房,按照政府指导价,每平方米物业费为0.55元,而自己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为1元多。
“物业收费应该以服务质量为标准,而不是以房屋的性质为标准。”王女士举例说,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严重缩水,入住前答应有自行车棚,实际没有;门禁形同虚设……
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混搭”小区,商品房物业费高于经适房是正常现象,而且北潞园社区商品房的物业费定价符合市场调节价范围。“购房时已经约定了物业费,因此视同王女士认可。”物业公司表示拒绝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