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6月7日婚姻介绍所的“婚托儿”,假扮成功人士,应付征婚人见面,牟取高额婚介服务费后,悄然消失,无法再联系。征婚人发现受骗后,怎样追回损失?
案件回放:
2010年4月,38岁的单身女子张女士来到一家高级婚介所。该婚介所号称走高端路线,会员均是成功人士。因其业务内容恰好符合自己的要求,所以张女士当即交纳服务费5000元,婚介所答应安排张女士与成功的单身男士见面。此后,在婚介所的安排下,张女士先后见了几位男子,都很满意,但后来都失去了联系。张女士怀疑这些男子都是婚介所的“婚托儿”,在为婚介所骗取高额的服务费。张女士要求婚介所退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婚介所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向张女士提供经该婚介所安排与其所见面对象的真实信息。现婚介所未提供证据证明见面对象信息的真实性,故张女士有理由对婚介所服务产生合理怀疑。对此,婚介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婚介所退还张女士服务费4000元。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说,我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即应持有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但现实中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不都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信息如实告知相对方。就本案而言,在双方建立服务关系后,婚介所就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虽然一些婚介机构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其没有相关能力保证其真实性。因此,涉及婚介服务合同的纠纷案件一般特点是,都是中年女人要求征婚对象均为成功人士。最后纠纷集中于婚介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上。(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