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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资兴市中医院院长曹选成收贿一案,经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犯罪所得75.4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曹选成现年41岁,2007年6月由资兴市卫生局任命为该市中医院院长(试用期1年),2008年8月被正式聘用为中医院院长,主持医院全盘工作和主管财务工作。2007年6月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曹选成利用其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51次收受药品供应商、医疗设备经销商和建筑工程承包商的贿赂,共计75.4万元。其中,收受郴州市某医疗器械经销商张某22万元,收受长沙市某药品供应商李某35.8万元。
法院还查明,曹选成在资兴市监察局对其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可以以自首论。其在资兴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杀的同监犯人谢某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挽救了他人生命,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资兴市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51次收受他人75.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立功行为,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