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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昌平)52岁的王建华出狱了。这个一辈子从事饭店管理工作的江苏生意人,这天碰到两个意外。一是没想到被释放回家,二是没想到在看守所外迎接他的,包括他的“仇家”郭某。
3日上午11时,胡子拉碴的王建华穿着一双拖鞋,随着市一中院的郑法官走出大兴区看守所的大门。事先他并不知道今天能被释放。
而被释放的惊喜还未被消化,他又在看守所大门外看到了“仇家”郭某。郭某主动伸出手,一只手握着王建华的手,另一只手搂着王建华,叫了声:“兄弟。”
面对郭某主动表现的善意,王建华明显不适应,他的表情无动于衷。
郭某是大兴区人,他比王建华大两岁。两人在大兴区住得很近,经常在一起下棋,算是棋友。
去年7月,王建华和郭某下象棋时发生口角,两人动起手来,郭某的肋骨断了一根,经鉴定为轻伤。今年3月,大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建华有期徒刑1年。
二审期间,王建华和郭某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建华自愿赔偿郭某6000元,郭某表示对王建华予以谅解,并撤回民事起诉。
考虑到王建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中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二审改判王建华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根据当事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王建华赔偿郭某损失6000元,这笔钱已由他的家人交到法院。在走出看守所后,法官把6000元钱递给王建华,由他亲手交到郭某手中。
据了解,王建华于去年11月被羁押,至今被关押的时间差不多已经满7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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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看“刑事和解”
被害人
我早已原谅了老王
对于两人因何争吵起来,郭某不想细说,他表示就是下象棋时的一点琐事。不过,郭某表示,事发之后,他在心里早就原谅王建华了。
郭某说:“这件事虽然说我受伤了,但是双方都不是因为什么大事,就是当时不冷静。出事之后其实我已经原谅他了,但是他回了江苏老家,我也没机会表达。这次法官一说给我们和解,我就同意了。”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郭某说:“这是好事。我们以前经常在一起下棋,就为了一点小事打起来,事后静下心来想想,都是50多岁的人了,怎么还像20多岁的小伙子一样急脾气呢?我也不想让他坐牢,能够达成和解是最好的结果。”
被告人
不懂法吃了大亏
接二连三的意外让王建华有点蒙,以至于面对记者时,一开始不愿意说一句话。后来打开话匣子后,王建华开始倒苦水,他说:“我回去后要写稿件给你们投稿,我是不懂法吃了大亏。”
按王建华的说法,在双方打架时,他也受了伤,而且是他报的警。他对记者说:“我一辈子从事饭店管理工作,早就学会了与人为善,我怎么会去挑事呢?当时是我报的警,但我不懂法,事后我去私人诊所看的病,没有鉴定伤势。看完病后我就回了江苏老家,没想到过了4个月后,突然有警察来抓我,说我被网上通缉了。”王建华认为,如果他当初去大医院看病,并且鉴定伤势,现在不会是这种结果。
对于让自己提前出狱的刑事和解,王建华认为,就是赔对方一些钱,通过弥补对方的损失,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法官
刑事和解不等于花钱买刑
根据一中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办理此案的郑法官表示,刑事和解对当事双方都有好处,既能让受害方得到实际赔偿,也给加害方一个得到对方谅解从而减轻自己罪责的机会。在此案二审期间,王建华多次表示愿意赔偿,郭某也原谅了对方,于是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
对于刑事和解是否等同于花钱买刑的担忧,郑法官介绍说,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案件仅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民事赔偿达成的和解,且必须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诚悔罪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前提。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法院并不会一律放人回家,而是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本报记者 杨昌平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