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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天津市昨日(6月7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
意见指出,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根据意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困难补助费、签约期限等。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