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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霍立涛殷凤斌记者解金钊)一打工女子因为生活琐事和丈夫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竟点燃生活用品,引发火灾将工地仓库部分物品烧毁,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0年12月18日20时许,在天津市某商务园工地打工的女子张某与其夫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为发泄不满,便在其居住的仓库内,用打火机将棉被点燃后离开,因此引发火灾。消防人员赶到后实施扑救,经认定,过火面积为20平方米,火灾导致仓库内部分电线、细工板等物品被烧毁,共计价值2000余元。当晚,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系初次犯罪,案发后得到仓库所有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