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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由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虽然被告人始终不如实供认,辩护人亦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但由于公诉人庭前准确定性、出庭公诉有力,法院完全支持了河西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四年,使妄图教唆保姆杀害自己婆婆的恶媳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查:被告人韩某与许某某结婚后,因嫌韩某给其母向某(89岁)长期花钱治病、雇佣保姆等费用开销过大而心生不满,为摆脱生活负担,产生害死向某的恶念。2009年1、2月间,被告人韩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其家中,对向某实施捂嘴、掐颈等加害行为,被保姆李某某当场劝阻。后李某某将此事告知许某某,并辞掉工作离开。2009年9至11月间,被告人韩某先后多次唆使家中同时雇佣的保姆张某某、胡某某帮其杀害向某,趁向某上厕所时用毛巾将其捂死,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2万元好处,遭到二人的拒绝。同年11月的一天,张某某、胡某某将此事告知许某某。后经许某某告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抓获。
河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组受理此案后,经审阅案卷,发现该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一起教唆杀人案件,被告人韩某虽部分供认自己的行为,但始终拒不认罪,辩解自己跟保姆张某某、胡某某说害死婆婆的话是一种解压发泄,并不是真的要杀死婆婆。因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只停留在教唆阶段,其罪行暴露较少,个别关键证人现无法联系到,给本案固定证据、准确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定性准确,承办人及时对保姆李某某的证言进行了复核,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本案录音相关证明,让被告人韩某及保姆张某某对谈话录音内容进行确认,查明被告人韩某和报案人许某某家庭财产情况,调取被告人韩某相关品格证据。经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承办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虽然拒不认罪,供证之间也存在矛盾,但证人证言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真实可信,被告人韩某为摆脱其婆婆带来的生活负担,唆使保姆杀害被害人的过程已经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韩某的辩解不仅与案件事实不符,更有悖常理,其行为构成唆使他人蓄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因被教唆者未接受教唆而未逞,显属故意杀人罪(未遂),遂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韩某仍拒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更倾向于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主观杀人故意且客观未造成任何后果,同时本案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故向法庭提出认定被告人韩某故意杀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韩某,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使本案事实清楚的展现在审判人员面前。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指出,被告人韩某之前对被害人实施过捂嘴、掐脖的加害行为,并先后多次对两名保姆实施具体的教唆杀人行为,且前后有3名保姆均因害怕发生严重后果而将此事告知许某某,可见,被告人韩某所谓只是一种发泄、开玩笑的辩解不能成立。同时指出,根据教唆犯的特点,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上表现为独立性与从属性。被告人韩某教唆两名保姆实施的是故意剥夺其婆婆生命的犯罪,虽然两名保姆对此予以拒绝,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被告人韩某的教唆行为已经完成,其构成犯罪不受保姆是否实施杀人犯罪的制约。
被告人韩某的教唆杀人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教唆犯的规定,应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公诉人的发言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河西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意见,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孙志伟 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