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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草案作了全面规定。明确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草案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患者出院。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