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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今年6月5日结束面向公众的征求意见阶段,进入了后期的研讨阶段。记者深入调查了解到,本次新修订的重点内容引起了业内外的热议,特别是普通市民对典当行的认识将被重新“纠偏”。
找典当行“借钱”更要规矩
典当业脱离了传统“当铺”的影子,逐渐成为引导民间资本合法进入融资体系的有效渠道。特别是本市典当经营结构发生新变化,已涉及房产、动产、股权等领域。截至2010年年底,本市已经拥有典当行101家,典当业注册资本达到17.9亿元。
据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会长翟瑞麟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典当行的资金“门槛”,还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对于占典当行放款额度比重越来越高的房产典当,征求意见稿中严格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同时规定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的典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征求意见稿将对典当行违规行为的罚款下限和上限分别提高到5万元和50万元。
据业内人士透露,随着国内紧缩银根政策的推行,银行准备金率不断上升,许多中小企业主不断求助于典当行。同期一些民间资金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诱入非法的融资机构。过去本市曾有部分融资机构发放不指定用途的信用贷款,一些投资者就趁机借款来炒房、炒股,在楼市和股市起伏中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甚至影响到典当行业的信誉。在本市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下,本市典当行业协会于数年前就在全行业叫停了股票质押典当和不指定用途的信用贷款。本次公示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有利于社会对守法经营的典当行的重新认识。
典当行不是最佳变现渠道
近年来随着黄金、翡翠、钻石价格不断走高,一些市民考虑将典当行作为投资品的变现增值的渠道。而业内资深人士对此指出,典当行作为重要的民间融资渠道,只是用来“救急”,并对质押物品有良好保管功能,其对绝当物的处理并不适合人们将投资品变现。
据了解,对于普通人考虑将一些投资品当绝当品卖给典当行的做法,典当行通常给出的折价率较低,一般只有原价的六到七折,低于很多投资者的期望值。典当行赢利模式是“综合费用+ 当金利率”,其中综合费用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比例上限,而当金利率则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此外,众多典当业资深人士建议加大典当行的处置权,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还有利于典当行快速及时地放款,帮助当户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一般而言,本市民品典当(如手表、珠宝、钻石、数码产品等)一般当场可拿到当金。汽车、房屋典当一般审批只要1-2个工作日就能完成(不含有关部门登记的时间)。财产权利典当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就能得到答复。由于典当具有小额性、短期性、快捷性、便利性的特点,这些举措使得典当行成为人们应急周转资金一条重要渠道。
而在社会对典当行的期盼中,典当业也面临着来自内外的一些困扰。对内而言,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急缺经验丰富的鉴定评估人员,这明显制约了部分典当业务的开展。对外而言,外部环境也需改善。例如,在本市一些大型典当行,房产和汽车以及部分企业不动产占了抵押物的七成以上,企业股权质押业务同期在逐渐兴起。但是亟待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也让一些典当业务的创新前行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