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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年过七旬的秦大爷是汉沽某工厂的退休职工,由于膝下无子女,他和妻子于1980年收养秦晶晶为养女。30多年来,老两口儿对晶晶百般呵护。晶晶结婚,婚房是老两口儿倾尽积蓄买的。结婚后,小两口儿不上班,整天上网打游戏,到点就回来吃饭,没钱了就伸手要。渐渐地,秦大爷的积蓄花光了,加上老伴得了糖尿病,每天都要吃药,家里的经济紧张起来。一个月前,女儿女婿想买车,找秦大爷要钱,秦大爷说没钱,女儿女婿就连打带骂,让秦大爷把存折交出来,没存折就交房本。与养女的亲情已彻底断裂,秦大爷向律师咨询,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田浩亮主任: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应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秦大爷可以要求解除与秦晶晶的收养关系,可以向养女提出给付生活费和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要求。(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