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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丈夫驾车外出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在家里的妻子有没有责任?日前,西青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肇事车辆系夫妇二人共同财产,法院一审判决伤者的相关损失由夫妇二人连带赔偿。
案发当日清晨,司机姜某驾驶小轿车行至外环线时,与骑自行车的袁某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袁某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左颞硬膜外血肿,左颞头皮裂伤,左颞骨折,左臂及右手背皮擦伤”。出院后,袁某将姜某夫妇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系姜某夫妇二人共同财产,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肇事车辆为夫妻共有,故被告姜某夫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姜某夫妇承担80%,其余20%由袁某自行承担。由于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次要责任,且其伤情尚未能评定伤残等级,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姜某夫妇承担1.6万余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