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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潮(资深评论员)
广东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于2005年执行上级指令违规批地,今年4月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刑6个月。为此,何的家人为其鸣冤,引起广泛关注。5月25日,何耘韬获取保候审,翌日,廉江检察院撤销诉讼。6月9日,何耘韬官复原职,但未被安排工作,并被令不能同记者联系。(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8版)
何被判刑罚确实有些冤,因为他明确抵制过这宗违法批地,最后迫于压力才执行了上级命令。因此,他被判处刑罚,更像是给领导“背黑锅”。但现在当地撤诉,何耘韬重获自由并官复原职,这样的处理则更加令人惊讶——这不是纠错,而是错上加错。
何耘韬被判刑罚虽然有些冤,但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何耘韬并不能因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法院的刑罚并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下达违法指令的上级领导却毫发无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没有被追究违纪责任。何耘韬相当于“从犯”,而下达违法指令的领导则相当于“主犯”,追究“从犯”而不追究“主犯”的责任,这才是错误所在。
显然,纠正这起错案的方式,应该是追究下达违法指令者的法律责任,但有关方面并没有这样做。何耘韬被判6个月刑罚,这并没有错,但廉江市有关方面却“纠错”了,这是错上加错。涉嫌违法的相关领导仍稳居官位,这是一错再错。何耘韬违法事实清楚,当地凭什么撤诉?廉江国土局又凭什么让他官复原职?按照规定,公务员一旦犯罪便应被开除公职,更不要说什么官复原职。虽然人们对何耘韬充满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
廉江市以错误的方式纠正“黑锅案”,看上去似乎与社会舆论的压力有关,实则不然。社会舆论并没有太多质疑何耘韬被判刑,而是主要质疑下达违法指令者没有一同被究责。廉江市有关方面应该能够读懂社会舆论的矛头所指,但他们故意装作不懂、视而不见,为了保护下达违法指令的领导,宁肯一错再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