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吴晓锋通讯员林玥张释海南省检察第一分院六年前依法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谢正科故意伤害一案,近日经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谢正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4年1月23日下午,本案被告人谢正科与林某安等人在儋州市新英镇泮山村谢某求家一起喝酒。饭后,谢正科送林某安等人回家。途中,谢正科因醉酒与林某安发生争执,随后从身上拔出一把尖刀刺向林某安,林某安颈部被刺中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4月23日,儋州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海南检察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4年5月31日,该院以谢正科犯故意伤害罪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2月26日,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处谢正科无罪,并当庭释放。
法院审判次日,海南检察第一分院检委会在讨论研究本案时形成一致意见: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作出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为此,决定依法提出抗诉。该院的抗诉主张,得到省检察院的支持。2007年1月11日,省高级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海南第一中级法院对谢正科案以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