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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切片
法治确是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并不单纯就是语言之治、文字之治。经过了对非语言世界的否定和对语言世界的文字化后,司法所能获得的只有干枯而破碎的事实,根本性地抛弃了对非语言世界的认识和评价。其实,司法不应该也无法拒绝非语言世界
□蔡艺生
大约五百年前,随着中世纪的结束和新大陆的发现,人类开始相继进入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人的生存方式与生活理念的更新。尤其近一百多年来,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成为绝对主流,即把“理性主义”、“人的主体性”和“世界为一客观实在”作为基本生活形态的生存方式,这种理念和方式是前所未有的。随之而来的是人类社会各领域的诸多变革,而司法的变革尤为显著。这或许是人类在纷繁复杂的动态社会中找寻一种稳定性的激烈表现。在古代社会中,人类面对世界有太多的未知与无法把握,不管是对于自身、他人或自然界,人们有的大部分是恐惧,总处在朝不保夕的境地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发明了语言、文字和工具等,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规律,架构了诸多制度,期冀构筑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还人类一个可预期的世界。而语言尤其是文字在此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总喜欢明示的语言或“白纸黑字”带来的稳定性的感觉,而作为定分止争的司法更强调语言和文字的作用。现代司法制度以理性主义自居,强调客观、具体和可描述化,即强调司法必须有具体而客观的基础,同时可以用语言予以描述并书面记录固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根本就在于可用文字记述,即司法中的证据和行为等都应该能用语言进行描述并书面化,最终才借由文字以考量其是否是具体的或客观的。于是,从侦查开始,就需要各种书面卷宗,并要求将所有侦查过程及所得书面化。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更是需要各种各样的文字化,如起诉书、辩护词、法庭记录、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等。整个诉讼过程都是在用语言文字描述着所谓的案件实体及程序事实,非语言的东西都被排除在外。人们开始欢呼雀跃地庆祝,终于用文字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剥离出了事实的“构成要件”,让整个司法都固定在文字的疆域中,实现了司法的“确定性”。但是,客观主义者在强调客观性的同时却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客观世界并不因为人们的未知或忽视而改变自身。抑或是,理性主义者在强调理性时,却忽视了理性自身并不能、也不是现实世界的全部存在方式。因此,当我们的司法排除非语言信息时,我们就粗暴地把世界截然割裂开来,并抛弃了一个更为真实的世界——我们的大部分时间都不是在说话更不是在记录。正如英国伟大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所言,当看到化学家和物理学家拿着大小仪器在检测或测量一把几百年前生产的小提琴时,就觉得伤感。因为这把小提琴无论如何也无法再次完美复制了。首先,语言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但人类的交流却无处不在。可见,语言并不是信息交流的唯一媒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总是通过表情、声音、身体姿态或社会氛围等表达或获得信息。这一系列语言或非语言的表达构成了饱满的现实世界,这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但是,现代司法却拒绝此一社会认同,其理由是非语言信息不具有可描述性和具体性。但是,又怎么能用语言信息的规范来简单评价并否定非语言信息呢?非语言信息自有其存在方式和评价体系。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语言文字的出现仅是某一阶段的产物,虽然目前其具有先进性,但是并不代表其他先前的交流媒介或者未来的交流方式就该被否定。其次,司法不仅要求语言化,还要求将语言文字化、书面化。将作为整体的语言描述进行抽离,“提炼”出法律所需要的要素并予以书面固定,这是否能够保持事实本来面目?孰不知,文字本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具有开放性和多义性。一是肯定存在着某些文字无法表达的东西,可能是由于事实本身较为微妙,或者人类词语的匮乏;二是词语的定义与选择也不完全一致,如对某事的叙述可以选择不同的词语进行;三是当通过所记录的文字进行再理解时,所蕴含的语境等的不一致必然导致解释的再次失真。基于人类对文字的“图腾式”的迷信,语言尤其是文字成功地禁锢了司法,整个司法的架构都是以语言和文字为基础的,似乎越能文字化越能固守文字的限界越是现代司法。法治确是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并不单纯就是语言之治、文字之治。经过了对非语言世界的否定和对语言世界的文字化后,司法所能获得的只有干枯而破碎的事实,根本性地抛弃了对非语言世界的认识和评价。其实,司法不应该也无法拒绝非语言世界。首先,古代的司法曾经极大地承认并运用了非语言信息。例如,知情陪审团审判模式时期,陪审团都是被告人的邻居或证人等。审判时,陪审团可以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表情、身体姿势或语言特征等,来确定被告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有罪。由于陪审团都是被告人的熟人,因此可以轻易而准确地通过被告人的非语言反应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其次,非语言世界也在现代司法中实质性地存在。因为司法人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司法人员,他无法截然去除其自身认识世界的方式,这些认识必然会在其心中留下烙印并反应到司法中。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或量刑时,也必然考虑到非语言信息(如庭审时,被告人态度傲慢,令人觉得其没有悔过之心);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也会对被告人或己方证人进行指导,告知其如何正确反应甚至着装等,以获得法官与陪审团的好印象;陪审团在达成一致时,明确被告知可以考虑被告人等的态度和行为等所有信息。在某些现代判例中,也运用了非语言信息。最后,现代司法经常遭遇困境。例如,出现了新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人员为了“附和”法律,而将事实“对号入座”,玩起了文字游戏;某些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某些证据难以判断证据资格或证明力;某些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冲突等;尤为重要的是,当人们通过非语言和语言信息都感受到了犯罪事实的存在,而法律却简单地以语言信息为托词而否定犯罪存在时,整个司法体系都会遭受根本性的质疑。综上,笔者并非否定现代司法,也非强调将“不确定性”引入司法,而是强调我们应该重视一个非语言世界的存在和司法遭受语言文字禁锢的现象。特别是中国社会向来重视非语言信息,强调“意会”而非“言传”,强调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正义的现实下,为什么要一味地强调改造中国社会来适应西方概念下的“法治”,特别是在西方也在积极反思并改革自身法治的情况下,我们应探索一条真正理性的法治之路。笔者坚信,人类还远远没有完全地认识世界,必须对之保持基本的尊敬甚至敬畏之心。因此,不要简单地排除其他认识世界的可能途径,更不要简单地否定司法可能的发展趋向,否则就是一种对历史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