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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公布一起因国家房贷政策变动引发的纠纷案件:
首付比例升 银行不放贷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周云焕)去年国家规定二次购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四成,导致不少房屋买卖未能成交。碰上了这种国家政策的变动导致的交易未成功,买方支付的定金该怎么办?佛山中院昨日公布,该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国家房贷政策变动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卖方退回定金。
案件:银行不放贷 卖方拒退定金
据了解,家住顺德容桂的胡先生夫妇拥有一套房产。去年4月,胡先生夫妇向梁先生夫妇再购买一套房子,在中介的介绍下,梁先生夫妇同意将他们所拥有的一套位于顺德容桂的房产转让给胡先生夫妇,价格为42万元。双方于去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胡先生夫妇就向梁先生夫妇支付了2万元定金。剩余的4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在双方转名当天支付8万元,另外32万元,则等胡先生在银行按揭后,由银行直接将32万元转账给梁先生夫妇。
此外,双方还约定,胡先生夫妇在10天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梁先生夫妇协助,在银行审批后的2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梁先生夫妇在转名前要将所有户口迁出。由于政策问题不能贷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不退定金。
之后,由于国家房贷政策变动,二次购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四成,银行未能贷款32万元给胡先生夫妇,导致双方的交易失败。为此,胡先生夫妇要求梁先生夫妇退还2万元定金,但遭到梁先生夫妇的拒绝。2010年6月10日,胡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梁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回定金。
法院判决:卖方应退还定金2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由于国家房贷政策变动,银行未能以涉案房地产为标的办理按揭并提供贷款32万元给胡先生夫妇,导致胡先生夫妇与梁先生夫妇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还指出,双方签订合同时处于国家新旧房贷政策实施的交接期,且各地银行对落实政策的具体时间亦不一致,合同中约定“由政策问题不能贷款,本合同无效”,应是双方为防止国家房贷政策变动造成胡先生夫妇未能如约贷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约定,以此作为合同附加的生效条件,故“政策问题”应包括国家房贷政策。因此,胡、梁所签订的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梁先生夫妇收取的定金应予以返还。
据此,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夫妇返还胡先生夫妇的定金2万元。梁先生夫妇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先生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因政策调整无法付款
佛山中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雪洁表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