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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以合作开办网站为名,骗取了在培训班认识的“朋友”45000元,而这笔钱却被用于个人炒股。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果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市人马某于2008年3月底在北京参加某网站举办的培训班时,与在北京工作的河北省保定人张某相识并成为朋友。当年4月22日,张某以与马某合作开办网站为名,让马某给他汇45000元钱。马某对此信以为真,当即汇钱。张某收到汇款后立马将钱转到自己名下的另一账户中,用于炒股。其后马某怎么联系,也找不到张某。经报警,张某被抓获归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