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江门(广东)6月16日电记者邓新建广东省江门市司机龙某驾车撞死他人后,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被检察机关免于刑事起诉,有人质疑此举是“花钱买刑”。今天,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应称,不起诉龙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010年12月一天深夜,龙某驾车将陈某当场撞死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龙某家属主动与陈某家属协商并赔礼道歉。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龙某家人一次性赔偿46万元,陈某父母希望对肇事者从轻处理。龙某供职的两家公司也都为其出具了“求情书”。
江海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龙某不起诉理由有二:一是龙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且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起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二是受害人家属与龙某所在公司都请求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江海区检察院对龙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给死者父母带来极大伤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江海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说,对龙某以交通肇事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不是放任不理,我院还依托驻镇(街)检察室对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建立跟踪回访档案,由镇(街)检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导、监督他们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