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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既是正确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又是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
6月10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下一步在对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进行审计试点基础上,将探索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
将审计级别提高到省委书记一级,此为中国首次,因此《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审计署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征求意见截止日未到,该署尚未对意见予以总结整理,不过,“看外界反应,对省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关注度非常高”。
责任关注审计省委书记之所以受关注,无非缘自两个相互关联的词汇:权力、责任。中国的地方“一把手”,常常是有权无责、权责不统一。
这种现象显然与上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最著名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相悖。由其理论衍生的解释认为,权力的获得即是责任的开始,一个人在获得管理某项事务权力的同时,因责任而产生的约束或相应惩罚风险也随之而生。
其实,在诸多政治学者分析看来,无论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由政府权力至上到责任至上的探索,还是近些年中国的反腐实践,针对“一把手”权力对应责任的研究渐成重点,而经济责任审计也因之有了现实动力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