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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讯上周,小王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刻,他真的悔不当初:“我什么都没偷,但我确实犯了盗窃罪。”
去年4月,小王的炊具厂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朋友大吕借给他3万元,小王出具了欠条,约定今年3月还清。去年8月的一天,小王突然接到大吕亲侄儿小辉的电话。 “我叔把你的欠条转给我了,你只要还我8000元钱,就可以把欠条拿回去。”这是怎么一回事?小王火速与小辉见了面,细问之下才知道,欠条其实是小辉偷大吕的,小辉找小王就是想“私了”。
小王犯了核计:如果“买”下欠条,大吕便没有证据向他索债,自己不就赚了吗?经过讨价还价,第二天,小王以5000元从小辉处拿回那张欠条。
三个月后,小辉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小王也没能逃脱,他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与小辉一起被起诉到法院。因为盗窃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此记者走访了一家律师行,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小王与小辉合谋通过较低的代价,支付5000元,使得大吕对其享有的3万元债权归于灭失,这种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定权益,不处以刑罚不足以维护受害方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宋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