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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鸽王志霞)日前,记者获悉,商务部条法司发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其中明确指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买卖活动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手家电经营者在收购旧家电时要对出售人信息进行登记;经营者在出售旧电器时要向购买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二手家电的经营者如果对所售产品自行进行过维修、翻新的,也应将产品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商家在销售二手家电时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资料,不得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所有销售的二手家电应当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并在旧货市场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销售,同时应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未张贴“旧货标志”的产品均不得销售。同时强调,对于已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以及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都不能再流通销售。
在鞍山西道一家二手电子数码产品市场,记者看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音箱、平板电视等二手电子产品一应俱全,甚至还有最新款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家销售平板电视的商户介绍说,出售的二手电子产品不开发票,只开收据;售出后概不退还,无保修期。据记者采访后了解,市场内其他销售二手电脑、电视的商家也很少提供保修服务,即使提供,也在一个月以内。
在一些生活资讯类网站,也有大量二手家电出售信息,记者询问后发现,这些商家的经营场所多比较偏僻,属于接头交易,消费者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制订了处罚措施,若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