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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记录以备查验。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政府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更多承担的是一种社会公益责任。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日益深化,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私家机动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等在当前的农村和农村周边道路上的行驶的数量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农民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农民及其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所产生的影响与日俱增。本条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这里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是指《安全责任制》第九条“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以外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
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