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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题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因央行的披露进入人们的视线,“贪官外逃”这个敏感的话题,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尽管中国金融学会很快声明,称外逃贪官数量过万、携款金额8000亿元的数据不实。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远华走私案的赖昌星,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等,不分地域,不分行业,不少有权力的官员都在外逃之列。不过,外逃贪官人数到底有多少,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信息发布。
从2005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再到2010年,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建立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我国在防止贪官外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曾成功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遣返回国。
随着制度反腐的日趋成熟,贪官外逃的“关口”越来越紧,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外逃贪官的数量和转移资产的金额仍不可小觑。究其原因,除外逃官员自身道德意识淡化、价值观扭曲外,还与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反腐及追逃力度尚待完善有关。
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等八种。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到位、干部监控到位,非法资金的流动必然会受到限制,资金外逃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如果有一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相比之下,我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对官员的监控措施也难以直戳要害。
此外,我国追捕外逃官员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以及区域性刑事司法协作等方式进行。目前我国已签署和参加了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打击贪官外逃,也与3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罪犯的条约,但这33个国家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中国官员的“潜逃胜地”,这不仅促使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携款外逃,也不可避免地将对国内潜在的外逃官员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
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绝不能对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笔者认为,有效医治“贪官外逃”之痛,必须多管齐下。除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以外,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拓宽引渡协议签约国范围,完善官员子女出国审查制度,拓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并对作出虚假报告、瞒报者进行严厉惩处,等等,也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