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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邓新建本报通讯员杨晓梅
李宗熙案件宣判后,该案合议庭审判长覃信群针对公众媒体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判后答疑,并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被告人提起指控,而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法院判决对案件最终定性的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覃信群告诉记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案件起因看,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积怨而且积怨很深,以致使被告人产生欲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现有的证据是被告人在案发前自己认为被害人的言语侮辱了他,并认为被害人是在有心针对他,从而产生了教训被害人的想法,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动机和故意;其次,从被告人事前准备的工具及作案过程来看,其临行前准备了刀具、手套,到了现场附近又拿了砖头和铁管,李供述是因为被害人高大健壮害怕打不过被害人才做了这些准备。李宗熙在看到被害人与其他人从工厂走出来时,并没有乘被害人不备之机,选择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或用砖头、铁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是先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腰腿部,后用铁管殴打被害人,直至双方争夺铁管过程中,才持刀捅刺了被害人胳膊和腿部。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右胸部的创口只是到达皮下脂肪,而没有进入胸腔,致命伤是右大腿处的一刀,而该部位如不伤及主动脉、静脉,一般人都会认为并非要害部位,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另外,从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看,被害人在被刺伤跑向公司门口时,被告人虽然进行了追赶,但在被害人倒地没有还手之力时,被告人并没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捅刺、殴打行为,而是站在原地,随后报警,可见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覃信群对记者说,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首先,李宗熙仅是因自己认为被害人的言语对其造成了侮辱等工作纠纷就预谋报复被害人,他没有与被害人就此进行沟通,也没有向上一级主管人员进行反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其次,李宗熙事先准备了刀具,在作案过程中,先用砖头、铁管攻击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又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伤逃跑后,又实施追赶被害人的行为,李宗熙主观恶性较大,作案手段比较恶劣,在量刑时要予以考虑。再次,被告人又具有相应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案件系因工作纠纷引发,区别于其他基于卑劣动机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李宗熙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积极要求家属筹集部分款项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证明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各项情节,本案在量刑时适度予以了从轻处罚。本报广州6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