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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芬棉
2008年,安徽省阜阳材料厂与江苏省丹阳市的包工头张雷静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张雷静施工期间,阜阳材料厂负责提供张雷静等施工人员的住宿。协议签订后,张雷静去招工,农民工石龙作为受雇人员,在该工地当瓦工。进入盛夏后当地连日下雨,石龙的宿舍屋顶严重漏雨,他爬上屋顶修缮时因石棉瓦断裂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共发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石龙构成二级伤残,终身大部分时间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2010年8月,石龙向江苏省丹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雷静、阜阳材料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张雷静安排石龙等雇工在工地施工、居住,负有对受雇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护义务,其提供的住房设施应达到基本安全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但张雷静安排石龙等人居住的宿舍,仅有一层石棉瓦作为屋顶覆盖,应认定该房屋未达到基本生活居住条件,张雷静对石龙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阜阳材料厂作为工程发包方和施工人员宿舍的实际提供者,对施工过程负有安全防范和保障责任。阜阳材料厂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雷静施工,理应对石龙的伤害后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石龙擅自进行修漏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认为,石龙虽然家住农村,但其并不以务农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应按照城市生活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石龙伤残后的总损失为51万余元,石龙自己承担40%,两被告承担60%,判令张雷静、阜阳材料厂承担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赔偿各15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发包方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意
全国首例喜中带忧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农民工住宿不达标引发的赔偿案,首次以农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作为裁判依据,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很有意义。
农民工是建筑工地一线施工的绝对主力,为国家的城市化建设,奋战在大大小小的工地上,出大力,流大汗,几乎承包了建筑业一线脏、苦、累、险的工种。然而,对于农民工的住宿生活标准,却鲜有人问津。
目前国家对于农民工生活居住条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临时性的通知。对一些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建设农民工宿舍,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为此,加强立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惩罚机制,是改变这一现象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