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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爷爷奶奶生前与长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百年之后”将爷爷名下房产赠给长孙。后二老病逝,房产过户到儿媳名下,长孙遂将母亲告上法庭。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长孙为涉讼房产继承人,依法《遗赠扶养协议》应属无效;且其未将协议向其他继承人出示或告知,故一审判决驳回其索要房产的诉讼请求。
日前,市民刘某因为爷爷生前的一套房产归属问题,将自己的母亲和二妹告上了法庭。据刘某称,自己曾于2002年与爷爷、奶奶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二老在“百年之后”将爷爷名下坐落西青的一套房产赠给他,并由他全部负责二老生养死葬。后爷爷、奶奶分别去世,但房屋却没有过户给他,反落到母亲名下。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给自己。
法院庭审中,被告刘母辩称,刘爷爷夫妇生前都由她照料,原告并没尽到义务,自己也从未听说过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刘母表示,从老人生病、去世一直到开庭前,原告从未出示和告知过有《遗赠抚养协议》;且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利害关系人出示,现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确曾与刘爷爷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由律师见证。同时,刘某的父亲是刘爷爷夫妇的独子,已先于刘爷爷夫妇病逝,后刘母和二位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顾日常生活。刘爷爷夫妇去世后,刘母出资办理丧事并购买墓地。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刘某的父亲先于刘爷爷死亡,故刘某已经成为刘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其与刘爷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归于无效。同时,刘某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自订立之日起至起诉之前从未向其他继承人出示或告知,故其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