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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鲍文娟)如何防止“被精神病”近来一直是社会上的热议话题。在上周五召开的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二审修改建议稿提请审议。这份建议稿对诊断精神病患者的机构进行了限定,同时规定患者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将无精神疾病者送入医院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其还进一步完善了对求助者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被精神病”近来一直成为社会热点讨论问题。而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修改建议稿》第三十条严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申请提出的主体范围,并要求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第三十五条规定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而《修改建议稿》也特别提出对复核专家提出限定,复核专家应当是没有参与过诊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生。
同时在《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一条增加第(三)项法律责任条款,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