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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活动的船舶,需提前24小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将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在大沽沙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和危险品船舶在航道中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速度单位),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所有船舶在航道中航速不得低于5节。
新规规定渔船应在大沽沙航道北边线北侧航行。逢落潮海河泄洪期间,海河口节制闸下5000米之内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和靠离泊作业。据介绍,新规促进航道利用率的同时,也保障了设施及人民财产安全。(记者徐晶晶)